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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来源: | 作者:龙王保安 | 发布时间: 866天前 | 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1、及时发现。落实公共场所体温检测措施,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排查,做到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早发现”,并按要求“早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2、快速处置。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充分发挥大数据等优势,尽快彻底查明可能的感染源,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追踪管理。落实“早隔离”措施,及时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对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可能的污染场所全面终末消毒。

3、精准管控。依法依规、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楼栋、病区、居民小区、自然村组等),果断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锁等措施,切断传播途径,尽最大可能降低感染风险。及时公布防控区域相关信息。

4、有效救治。指定定点收治医院,落实“早治疗”措施,加强中西医结合治疗。及时有效全面收治轻症患者,减少向重症转化。坚持“四集中”,对重症患者实施多学科救治,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患者治愈出院后,继续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 

 

疫情防控落实的四早措施:

1、早发现

要求社区、村屯、企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等切实加强对本地居民特别是流动人员的排查、登记和管理,以尽早发现可疑患者,为下一步的早报告提供前提条件。

2、早报告

包括:病例监测报告,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社区疫情监测报告,单位和个人监测报告共4个方面的早报告,鼓励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时,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早隔离

各地各单位应当按自治区有关方案要求设置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发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后,必须立即采取隔离措施。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中乙类甲管条款,可强制执行。

4、早治疗

各地要指定定点收治医院,并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规范做好患者转运和收治,坚持“四集中”原则(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统筹调动辖区内医疗资源,在出现病例后,指导收治医院做好医疗救治工作,推进医疗救治关口前移,提早提供医疗服务。


具体措施

1、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根据居民近期旅行史或居住史、目前健康状况、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判断其传播疾病风险,将居民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人员,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2、高风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学观察机构或居家实施严格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相关机构和社区对其进行严格管控。

3、中风险人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自觉接受社区管理。低风险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对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继续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已实施交通管控的西安市和陕西省其他地市,严控人员输出;未实施交通管控的地市,人员抵达目的地后一律集中隔离14天。